- 2023-05-29郑州市城乡建设局关于开展建筑业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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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郑州市建筑业协会,英文名称为ZHENGZHOU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CIATION ,缩写为ZCIA。
第二条 本会是郑州市(含市内五区、上街区,巩义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荥阳市、中牟县,郑东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物流园区、新郑综合保税区)从事土木工程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建筑装饰和建筑管理、建设管理、建筑科研及相关的大、中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经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成立,由郑州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四条 本会宗旨: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规章、规定和社会道德、公德;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作用,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建筑行业发展。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和完善建筑市场运作机制及行业自律机制;指导会员单位适应市场经济,转换经营机制,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郑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本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淮河西路12号附5号,邮政编码:450006,电话:68976903。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 研究、探索本地建筑业的发展规律和方向;
(二) 协助主管部门制订行业规划、行规行约和有关法规;
(三) 协助会员单位搞好质量体系认证,组织企业推行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为主要目标的现代化管理制度,提高企业素质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 反映会员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筑业行业发展;
(五) 推动企业之间、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的横向经济联合与技术合作;
(六) 组织行业对外信息交流,推广先进经验和技术成果,发展与国内外社团组织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经营管理、新产品等方面的合作交流活动;
(七) 办好《郑州建筑业》杂志,开展咨询服务活动;
(八) 组织行业进行相关软件的开发,搞好建筑行业的各种专业技术人才的培训工作,提高企业的管理素质;
(九) 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负责评选、表彰先进企业和个人;组织建筑业企业开展工程创优;负责郑州市工程建设“商鼎杯”的评审、发布;推荐获奖工程参加省级以上建设工程奖项的评审;
(十) 受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组织全市建筑业企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十一) 承办有关部门赋予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从事本行业一年以上;
(三)拥护本会章程,遵守行规行约;
(四)在郑州市注册登记的建筑业企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对郑州市经济社会建设有一定贡献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颁发会员证书。
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执行本会决议;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秘书处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会员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自律性行规行约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其主要任务是:听取和审议本会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会员代表。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会员提案;
(五)讨论并决定会费标准;
(六)本会的解散与清算;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由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确定常务理事人数,选举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组织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在会员单位或个人中产生,理事单位应指定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提出替补人选,并提交书面材料,报常务理事会决定,秘书处备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由理事本人参加,如有特殊情况的,可书面授权代理人参加。如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议,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除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款之职权外,选举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视频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威望;
(三)热爱本会工作;
(四)善于深入基层联系群众,作风民主,协调组织能力强;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本会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常务副会长代理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副会长协助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秘书处全面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受会长委托签署有关文件;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常务副秘书长代理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常务副秘书长开展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监事2 名,由常务理事会提名、会员代表大会决定,负责监督本会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监事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本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财务主管人员变更时,由监事主持财务审计,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审计报告,也可直接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理事会成员和财务主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理事、常务理事和副会长单位赞助的事业发展基金;
(八)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我国有关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法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财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管。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保险待遇以及退休年龄,参照企事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郑州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其剩余财产在郑州市民政局和郑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二○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郑州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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