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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admin发布时间:2015/4/7 9:46:54点击次数:
郑州建设教育培训中心
关于2015年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
继续教育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0〕192号)和中国建筑业协会《关于印发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方案和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建协〔2011〕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即日起在全市开展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一)注册有效期在2015年12月31日之间到期且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含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增项注册)。
(二)已取得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满三年尚未申请注册且未参加过继续教育的人员(含临时建造师、延续注册、增项注册)。
(三)申请重新注册的人员统一参照本款第二条规定执行。
二、继续教育的实施
(一)培训计划
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采取必修课集中脱产面授、选修课网络学习的培训方法。必修课开班时间(见附件1),选修课应提前学习(见附件2),在必修课培训报名时提交《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培训)结业证明》。
(二)培训教材和学时
1.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的培训教材,统一使用中国建筑业协会指定的教材,其中必修课教材为:《建筑工程》和《综合科目》;选修课教材按照中国建筑业协会统一要求执行。
2.第一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参加继续教育不少于120学时,其中必修课60学时,选修课60学时。增项专业为“建筑工程”的学员培训,应参加本专业60学时的继续教育培训,其中必修课30学时,选修课30学时。
(三)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注册建造师因在外地施工等原因无法在注册地接受继续教育的,可填写《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异地参加继续教育备案申请表》(附件5),连同有关证明材料,由所在执业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指定的培训单位同意,报送工程所在地的省建筑业协会审查备案,经审核提交中国建筑业协会继教管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在异地的培训单位接受继续教育。
(四)报名方法和培训收费
1.报名时间:即日起开始报名,以缴费为准,各期培训班名额报满为止。
2.报名地点:郑州建设教育培训中心(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八大街89号)
3.联系人:李老师
4.联系电话:0371-67188875
5.注意事项:各单位要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严格按照《2015年建筑工程专业一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表》统筹安排组织人员参加培训。报名时应携带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未注册人员携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并提交《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报名表》(附件3)和《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附件4)一式两份。
6.培训收费:继续教育培训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执行。
(五)培训要求、考勤和成绩评定
1.参训人员须按通知要求参加培训,并严格遵守学员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及培训测试不合格者,作为培训不合格处理。对无故不参加者,今后将不再另行安排。
2.严格落实考勤制度,学员凭本人身份证、听课证参加培训考勤,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六分之一者,或培训期间有重大违纪行为的视为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
3.结业考试测试的成绩分为及格、不及格两个等级。完成规定学时、结业测试成绩及格、考勤合格,且在培训期间无重大违纪行为的学员,评定为继续教育成绩合格。继续教育成绩不合格者,应重新参加培训(免收培训费)。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企业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本单位一级建造师参加教育培训,并为培训人员提供必要的学习时间。
(二)提高认识,积极参与。一级建造师个人要把参加继续教育作为提高自身执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良好机遇,积极报名参加培训,严格遵守培训相关规定,接受培训单位管理,认真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三)坚持制度,严格管理。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核准批次,及时组织人员实施培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推迟。对无故不按规定参加教育培训及严重违反培训规定的人员,我委将按照《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实施暂行办法》等规定,对其做出通报批评、网上曝光、不予结业、勒令重新培训、记入个人不良行为记录等处理意见并上报省住建厅处理。
附件:1. 2015年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
2. 转发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选修课网络培训须知》
4. 河南省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人员单位报名汇总表
2015年 3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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